一紙國庫署公函,搞得部落格圈沸沸湯湯,部落客們人心惶惶,有的趕緊加上警語,有的索性直接將圖片刪除,以免挨罰。
引自中廣新聞網 2008-03-17 的報導 :
財政部國庫署上月發函給各知名部落格網站,告知部落格內如果出現「可明白看出酒類的商標與品牌標誌」的照片與影片,或是「針對特定品牌酒類」進行品評或介紹的內容,依法可能被認定為酒類廣告,如果被認定為廣告,就必須加註「飲酒過量、有礙健康」的警語,否則對部落格所有人可處新台幣十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這則新聞真是太令人震撼了。心想小棧都是介紹肚皮舞的文章,並不談酒,應該不致於有酒類內容出現才對。
沒想到還真的在這篇文章「Merry Christmas & Happy New Year」及這本相簿「2007 土耳其之旅 (1)─吃喝玩樂」裏,都找到了「可明白看出酒類的商標與品牌標誌」的照片,於是趕緊統統補上警語。
只是,加上警語後,本來很單純的照片,卻反而更像賣酒的廣告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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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 酒 過 量 , 有 害 健 康 |
而且,隔沒幾天,新聞報導 (工商時報 2008-03-20 ) 又說,部落格談酒,不一定會罰:
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酒的廣告或促銷應該明確標示警語,不過國庫署組長謝志東表示,國庫署只會針對遭檢舉的案件進行調查,而且只查販賣酒品的網站,並不會去查部落格內容,一般網站即使遭到檢舉也不太會構成違法…
罰與不罰的界線,還真是令人難以捉摸啊。
不管如何,「小心駛得萬年船」,還是謹慎為妙囉!因為,在兩年前,有人真的已經挨罰了! (詳情請看這篇部落格文章「品酒心得違反菸酒管理法?被罰五萬。 」) 千萬別太鐵齒,跟自己的銀子過不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