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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個人資料保護法》上路 妳我恐失去美麗回憶

2010-04-23  |  生活訊息

新《個人資料保護法》日前於立法院二讀通過,引起各界不少爭議。除了新聞與言論自由限縮的疑慮外,也將影響到你我日常的網路生活。

引述中國時報 2010-4-22 「個資法開鍘 Facebook 貼照恐觸法」的報導:

想像一下,你今天和朋友合拍了一張照片,很高興的上傳到「臉書」(Facebook)或部落格,並且標上每一個朋友的名字,隔天你的朋友就到法院告你,說你沒有經他「書面同意」,侵犯了他的人格權,有可能被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不是天方夜譚,依照立法院二讀通過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一年之後,這樣的故事就可能發生在你我身邊。

舉例而言,小棧常利用花絮文章及相簿方式,為每次活動留下妳我共同美麗回憶,如根據新法,以下這張大合照將必須取得所有學員、學員的親友、甚至小朋友的監護人書面同意,或乾脆將每張臉都上馬賽克,才可以張貼在部落格。



這項修法原本排定今 (23) 日要三讀通過,為顧及社會輿情,立委諸公已暫緩三讀並協調配套。徜若最後本案三讀通過卻還是沒有較明確的合理使用規範,往後 Lucy 肚皮舞班師生舉辦活動時,也只好依法請各位學員先立下 投名狀 同意狀,讓本棧可以繼續保存妳我共同的美麗回憶囉!

* * * * * * *

4/26 補記:
本文發表後,有「路過的」網友指教「道聽塗說」,也提出了個資法草案第 50 條:「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不適用本法。」的說明。

其實正是此合理適用的條文認定上有困難,造成了人心惶惶。以本文所舉之例而言,Lucy 師生於 Hafla 中的大合照顯然不是「家庭活動」,但在部落格張貼師生活動的照片,是否屬於單純個人目的呢?單純個人目的指的又是什麼呢?

對此連專家學者也提出了相同的質疑:(引述自中國時報 2010-4-23 「個資修法 戕害法治」 作者為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兼系主任許育典)

《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雖就「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的目的」排除《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適用,但如此的規定,最大的問題在於認定的困難。

例如:在部落格張貼同學的照片,是否屬於單純個人目的?何謂單純個人目的?包含營利目的嗎?家庭活動的範圍又是多廣?包括遠親嗎?如果過度擴張該條的適用,將無法達到保護個人資料的目的。

相對地,如過度限縮該法條的適用,將使得同學畢業後,在同學會詢問未到場同學的現況,違法!甚至,遠房親戚向子女詢問其父母的電話,也違法!如此一來,這些行為必須和將他人資料販賣圖利的行為,受到同樣的違法指摘,豈不失衡!

最後,這個引發爭議的法律草案,從立委到政府官員皆說,等通過後,如有問題再提修正案,或修廣電法來因應。唉!這又是一個戕害法治國家的實例,法律如果可以這樣被擺布,那麼,民眾對法律產生輕視,就沒什麼好訝異了。

說「道聽塗說」,應該是言重了。

* * * * * * *

4/28 再補記:
備受爭議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昨日經立法院朝野協商、復議、三讀後迅速通過,先前二讀時外界有關網友可能動輒觸法的部分有作了修正:(引述自 ZDNet Taiwan 2010-4-28 報導
個資法三讀通過 Facebook 貼照 OK、人肉搜索得符合公益」
)

以下是法務部針對網路使用的部分作的聲明:

有關Facebook、部落格等張貼有他人合影的照片行為,如屬社交活動或家庭生活之目的範圍內,依新修正通過之個資法,可排除本法適用。

另外,對於在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基於便利性及合照本身之共同使用合法目的亦甚明確,故亦排除在本法之適用範圍外。

本棧向來注重隱私權 (請參考本棧之「隱私權政策及著作權聲明」),今後也會注意避免將照片與個人資料 (如姓名) 結合,以維護個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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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則回應

路過的 回應於
2010 年 4 月 24 日 12:03

道聽途說........................

個資法草案:
第 50 條 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不適用本法。

Lucy 回覆於
2010 年 4 月 26 日 10:55

謝謝您的指教,
關於您所提及的,
本人已回覆於本文中,
請參考本文之 4/26 補記說明。

文惠瓊 回應於
2010 年 4 月 23 日 08:49

聽說林益世接到神秘電話(據說是馬總統,也有人笑說是他老婆--主播),可能會有轉圜的餘地。

Lucy 回覆於
2010 年 4 月 23 日 23:09

我看是很難!
官字兩個口,隨他說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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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油畫作品〈肚皮舞孃〉感謝由萬華社大學員韶儀創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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