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學以「知識解放,建立公民社會」為創立宗旨,發展至今 10 多年全國已達 80 餘所,然而相關的法令規範 (主要為《終身學習法》 ) 未見完備,讓社大面臨了預算及場地不足、異化發展等困境。最近有跨黨派立委聯合催生《社區大學促進及發展條例》草案,雖然目前只通過了一讀,但已算是跨出社大法制化的一大步了,期待未來立法順利。
跨黨派立委催生 社大發展專法
(中央社 / 2013-01-26 / 記者溫貴香 / 台北電)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林佳龍、中國國民黨籍立委陳學聖等跨黨派立委提出社區大學促進及發展條例草案,催生社大專法。
林佳龍受訪表示,1998年第1所社大成立以來,總數超過80所,學員人數23萬人,但沒完備的法律規範、每年僅編列新台幣3000萬、4000萬元,預算不足。
此外,他說,有些地方排斥社大、有些社大變成少數政治人物或地方控制,政府又沒提供足夠資源、課程支持等,有時窄化成銀髮族進修班或課輔班,違背社大創立宗旨。
陳學聖表示,社大欠缺法律基礎,應有專法規範。很多社大借用學校場地,常碰到場地租借困難;有些社大則辦得像補習班,如果有專法規範,社大推展可更法制化、完備化。
草案規定,應補助或獎勵提供辦學空間的協辦學校或機構。委託機關應寬列預算,提供受託團體辦理社大所需補助。
草案規定,社大設校務會議,由校長、教師代表、職員代表與學生代表組成;校務會議是社大最高決策機關,社大應擬訂校務發展計畫,並報委託機關備查。
草案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置社大發展委員會,由主管機關遴聘7到15名委員組織;社大發展委員會應有社大推薦代表,比例不得少於1/3,並應有專家學者參與,比例不得少於1/3,單一性別委員也不得少於1/3。
目前《終身學習法》與社區大學有關的規定包括:
第三條第五款:「社區大學:指在正規教育體制外,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提供社區居民終身學習活動之教育機構。」
第九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為推展終身學習,提供國民生活知能及人文素養,培育現代社會公民,得依規定設置社區大學或委託辦理之;其設置、組織、師資、課程、招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級政府自定之。」
第十六條:「中央主管機關為激勵國民參與終身學習意願,對非正規教育之學習活動,應建立學習成就認證制度,並作為入學採認或升遷考核之參據。
前項學習成就認證制度之建立,應包括課程之認可、學習成就之採認、學分之有效期間、入學採認之條件及其他有關事項;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各級政府應寬列預算,以推動終身學習活動。
為均衡區域終身學習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對特殊需求之區域及對象,應優先予以經費補助。」
第二十一條:「各級主管機關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及評鑑終身學習機構,其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